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工业园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组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守则》),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了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守则》,持续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抓好学习教育
一是广泛开展专题学习活动。要坚持严密组织、持续推动,广泛开展《守则》学习活动,利用一个半月时间,对《守则》进行专题学习,使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
二是组织人事部门先学一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守则》,坚决贯彻执行,并对学习贯彻落实《守则》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守则》落地落实。
三是各级党委(党组)带头学习。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以上带下,带头学习,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中心组会议,对《守则》进行专题学习讨论,研究制定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党委(党组)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自身工作实际,撰写心得体会。
四是主要领导干部学深一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研读相结合的办法,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系统把握、准确领会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五是强化专题培训。各级党校和农村党支部书记学院要将《守则》作为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的主要学习课程,强化专题培训,做好宣传解读,促进全面掌握、坚决执行。
二、要切实贯彻落实
一是制作并放置《守则》。各县(区)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要制作并放置《守则》,在2月25日前,以适当方式将《守则》放置于本级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室。
二是严格对照执行。各级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守则》规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步骤开展工作,逐一对照执行。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3月初,市委组织部将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学习贯彻落实《守则》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上级检查先行组织自查,确保《守则》贯彻落实。
二是强化日常监督。市委组织部将通过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带病提拔”倒查等,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充分运用信件、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12380”综合举报受理平台,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受理违规选人用人问题举报,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是严肃追责问责。市委组织部将把《守则》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中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党委(党组)严格执行。对查出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实一件严肃处理一件,处理一件及时通报一件,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守则》出台对加强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真正使党规党纪立起来严起来,落实到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学习贯彻落实《守则》的组织领导,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守则》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持续用力,紧抓不放。组织人事部门承担直接责任,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采取刊发政策解读、学习体会、特色做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守则》的宣传力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中共濮阳市委组织部
2017年2月14日
附件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共中央组织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