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xml:namespace> 1、政治上有问题的; 2、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 4、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5、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6、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7、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8、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 9、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 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得推荐提名为代表、委员候选人;内地公民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或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一般不推荐提名为代表、委员人选(归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除外)。 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的提名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设区的市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个人推荐代替组织推荐,不得将代表、委员职务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得将推荐提名代表、委员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不得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不得在人选提名上搞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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